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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着法官面删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罚款2000元

基本情况近日,仁怀法院鲁班法庭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对是否只形成一张借条产生争议。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情况。原告刘某在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时,短暂翻阅后一顿操作,竟偷偷将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审判员发现后,原告刘某竟回复“不小心”。法官处理到底是“不小心”还是“故意为之”?“原告刘某,我们的庭审是同步录音录像,若不如实陈述,我们将调取录像查清事实真相并且会按照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法官,我看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心里一紧张就删除了。”经审判员再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原告刘某才支支吾吾地说道。刘某受到审判员严肃训诫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承认错误并当庭出具保证书,对擅自删除对方证据事宜进行检讨、道歉,同时请求法庭原谅。能原谅吗?肯定不行。当庭毁灭证据,破坏庭审规则,必须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结合原告刘某的实际情况及悔过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庭决定对刘某处以2000元罚款。刘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表示认罚,并主动缴纳了该笔罚款。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提醒:任何人都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转自:仁怀法院)当庭撕毁证据!罚: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近日,邵阳县法院依法对故意毁坏重要证据的当事人肖某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肖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事件回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肖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其书面承诺退还20万元的原件不认可,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肖某要求再查看一次该证据原件。在查看证据原件时,被告肖某突然撕下其承诺退还20万元的证据原件并塞进嘴里,企图销毁证据,承办法官立即进行了制止。“你不认可证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你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严肃批评教育了肖某并耐心释法说理。依法严惩鉴于肖某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符合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综合其认错态度,邵阳县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司法惩戒。法官说法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和观点,辱骂法官、当庭撕毁证据、伪造证据、抢夺卷宗等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挑衅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当事人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转自:邵阳县法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0日 上午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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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北京一执业律师参与虚假诉讼

来源:澎湃新闻、法眼观察有执业律师与嫌疑人串通合谋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妄图通过司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9月13日,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王某、谢某某夫妻两人于2016年将两套房产卖给了亲戚,当时未签订纸质合同,后谢某某反悔卖房。为达到要回房产的目的,谢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动了虚假诉讼的歪脑筋,采用了假结婚过户、假借款,用房子作抵押、炮制多笔转账流水等多种手段来欺骗法院,骗取法律文书。“让人惊讶的是,执业律师尹某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在明知虚假的前提下,竟多次为谢某某出谋划策,最终被侦查员发现了马脚。”东城警方表示,目前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诉讼人维护自身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不要采取虚假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不要尝试以身试法。”警方为此提醒,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纪律。律师朋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与公正的直接挑衅。本案中,涉案人员通过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精心编织谎言,意图欺骗法院,取得有利的司法调解结果并强制执行。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对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律师尹某的参与,无疑加剧了这种危害,使得虚假诉讼的策划更为周密,欺骗性更强,对司法公信力的侵蚀更为深刻。律师参与虚假诉讼事件敲响了警钟,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共同捍卫司法公正的底线。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尊严不受亵渎,律师职业的荣誉得以重塑,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得以巩固。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0日 上午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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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92年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

来源:遂昌先锋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拟提拔任用县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通告经县委研究,决定将拟提拔任用的王俊杰等12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遂昌县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2、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3、公示时间:从2024年9月14日起至9月24日止。4、公示联系科室和受理方式:遂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地址:遂昌县新城大厦1号楼639室,邮编323300。举报电话:12380(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举报电子信箱:scgbjd@163.com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2024年9月14日任前公示名单王俊杰,男,汉族,1978年10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委党校副校长、县行政学校副校长、浙江开放大学遂昌学院副院长、遂昌县委党校(行政学校)校务委员会委员、二级主任科员,拟任县直机关单位正科领导职务。应波,男,汉族,1985年11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柘岱口乡党委副书记、三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乡(镇)长人选。朱薛友,男,汉族,1995年8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高坪乡党委副书记,拟提名乡(镇)长人选。陈团进,男,汉族,1971年10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二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乡镇人大主席人选。童宣明,男,汉族,1975年9月生,在职大专,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新路湾镇党委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拟提名乡镇人大主席人选。蓝友青,男,畲族,1986年7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纪委县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雷建荣,男,畲族,1985年9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委第一巡察组正股级巡察专员、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吴振京,男,汉族,1992年2月生,在职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包依萍,女,汉族,1992年10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吴建荣,男,汉族,1983年12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黄沙腰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办副主任、经济生态办公室主任、人武部副部长、四级主任科员,拟任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包宏明,男,汉族,1995年10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北界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一级科员,拟提名副乡(镇)长人选。唐洁雪,女,汉族,1996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遂昌县湖山乡团委书记,拟提名副乡(镇)长人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0日 上午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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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再转贷,转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有些出借人为了帮助亲友,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来出借款项,一旦借款人违约,既会造成出借人的损失,还有可能破坏双方的感情。基本案情被告阿海是原告小宁的干爹,同时也是邻居。2012年阿海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小宁提出借款200000元的要求。小宁同意,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即年利率8%计算。随后,小宁到银行帮阿海贷款200000元,银行放款至小宁名下银行账号后,小宁将其名下银行卡交给阿海自行领取借款本金。阿海分多次将银行放贷给小宁的款项即借款本金领取或者转帐支付完毕。贷款期限届满后,小宁每年均多次催促阿海还款,阿海均表示愿意还款,但没有钱,等有钱后才能还款。2022年小宁再次催促阿海偿还借款,阿海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并于当天补写了《借条》交给小宁。《借条》中约定了本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借条中载明:“限于2022年12月31日前本金带利息还清,利息以银行结算为准,逾期不还按银行借款利率万分之5计息。如双方在该欠款发生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愿意承担因追还此款项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直到2023年11月29日,阿海仍分文未还。小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阿海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33200元,并承担律师费14640元、误工费750元、律师办案差旅费12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阿海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裁判要旨1.自然人将个人名义贷款出借给他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协议无效,借款应予返还,并根据过错原则各自承认责任。2.根据个人贷款在银行的履行情况,出借人可以诉请借款人因未按银行履行期限还款造成的违约金损失。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原告小宁将个人银行贷款转借给阿海,属于该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借条》无效,因此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以及律师费用的约定无效,因此小宁据此要求阿海支付利息及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阿海应返还200000元借款,小宁所受到损失即为支付银行的利息,但该利息的形成双方均有过错,阿海并未按照小宁的告知及时还完款项,小宁因套取金融借款转贷行为的本身存在过错,且明知该借款一直未偿还自己也一直未及时偿还,导致借款利息一直累加,扩大损失,故该损失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按照过错分担责任比例,判定阿海从立案之日起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法官说法借钱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是,通过银行、贷款平台贷款后,将贷款提现出借他人或者将发放贷款的卡出借他人使用,或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而非以自有资金出借,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转贷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则适用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该行为获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因此对于转贷的本金予以返还,而对于转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无效不能适用。“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的确认,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对于市场经济有序交易有积极作用,避免民间高利贷、空手放贷的违规行为产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9月20日 上午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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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副庭长收10万元判公职人员强奸罪免罚!(附判决书)

转自:法律人生路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9月19日 上午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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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任公安局长

综合消息曾是河南省唯一一位女交警外勤大队大队长的陈静,已任濮阳市清丰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公众号:LBS-SIR陈静
9月19日 上午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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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又一巨头突然杀入律师领域!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19日 上午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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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现实生活中如何规避夫妻共有房产交易风险(图源网络
9月19日 上午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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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征集“老贼”“冷血”等人涉黑恶团伙线索

9月18日,记者从茂名市公安局获悉,警方发布通告,敦促黄厚、甘志东涉黑恶犯罪团伙成员投案自首,并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其中,犯罪团伙头目黄厚53岁,绰号“九筒、花面佬”;甘志东47岁,绰号“老贼”。据通告,7月31日,广东省公安厅指挥茂名市公安机关依法打掉以黄厚、甘志东等人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目前,该团伙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凡黄厚、甘志东等犯罪团伙成员及包庇、纵容该团伙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应当认清形势,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上述犯罪团伙成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黄厚、甘志东等犯罪团伙成员,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公安机关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凡是包庇、窝藏团伙成员,为其通风报信、帮助毁灭或伪造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遭受该犯罪团伙不法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黄厚、甘志东等人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问题,动员、规劝涉案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在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团伙、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及其他有关证人严格保密、依法保护。来源:南方日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9日 上午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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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部分岗位领导调整,指导司改多年的何帆升任审管办主任!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剑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刘为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任命郎贵梅(女)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免去于厚森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职务。上述中层领导职务调整的同时,据报道,最高法院的知名法官、也是中国法院十余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度参与者何帆,此次调整升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资料图:何帆此前的2023年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3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与网友在线交流。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司法公开、审判经验总结等工作。此外,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近年还新增了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指标体系管理、司法统计、数据会商等重要职能。最高法院官网的“机构设置”内容显示,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已经显示为何帆。公开资料显示,何帆今年46岁(1978年1月生),湖北襄阳人,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获刑法学博士学位。主要工作简历1999—2000年在武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处见习,2000—2003年在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工作。2006年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其中,2006—2007年先后在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此后,何帆长期在最高法院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任职,先后任规划处副处长、处长,主要从事司法改革调研、规划及方案起草工作。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任命何帆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研究室工作期间
9月18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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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案情简介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7月份,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某为甲公司供新鲜蔬菜,甲公司先支付预付款1万元,蔬菜货款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从其个人账户转账给李某某1万元,李某某陆续为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2024年8月初,经双方共同结算,甲公司欠李某某货款46000元,扣除预付款后剩余36000元,甲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五日内支付,并盖章。到期后,李某某联系王某索要货款,王某拒接电话。李某某将甲公司、王某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货款,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王某表示甲公司已经欠很多债务,账户也被冻结,无法付款,自己也没有偿还的义务,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审理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李某某货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某可以要求甲公司给付剩余货款36000元。那么,股东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通过个人账户向李某某支付了预付款,且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王某应当对上述36000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说法一人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往往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也易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和股东不利。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此作出了规定,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提醒,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不要混用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9月18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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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让债务人的配偶一起还债,了解这十点可能会帮你少走些弯路

进入执行程序后,按照由夫妻二人签订共有人协议分割财产、夫妻一方提起析产诉讼、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之顺序,由易到难确认责任财产的份额
9月18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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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24-14-2-371-001
9月18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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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变天了?法律服务人员399.7万,年办业务高达 4000 多万件;其中律师75万,年办业务1000多万件

日,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9月18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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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两级法院极度纠结

黄老邪喜欢上梅琳琳,其实也说不上喜欢,如果真喜欢,那就娶了她。种种原因,反正黄老邪不能娶梅琳琳。可是,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黄老邪便要求梅琳琳做他的情人。结婚有海誓山盟,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花前月下,黄老邪和梅琳琳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黄老邪借给梅琳琳100万元,梅琳琳答应给黄老邪做情人。如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老邪不要梅琳琳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
9月18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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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多次出轨,男子一怒之下把她捅死!61位村民联名求情,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广东普法、刑事审判贵州省福泉市女子黄丽(化名)先后和自家堂叔、表叔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怀孕堕胎老实本分的丈夫刘前(化名)在多次求其回家遭拒后愤然举起尖刀将妻子捅伤身亡刘前所在村子的61名村民联名签署《请愿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子抛夫弃子离家2012年8月,贵州省福泉市的刘前与黄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子一女。为了维系家庭生活,刘前长期在外省打工,黄丽则在家带孩子。每年刘前都将自己大部分工资约三、四万元钱汇款给妻子,用于日常开销。2018年9月,黄丽和刘前因为兄弟分家的事情闹起矛盾,她提出了离婚,遭到丈夫拒绝。2019年1月18日,黄丽外出打工,离开时带走了家里全部积蓄。2020年1月,她回到娘家,而不是回到自己家中。在这近一年时间里,刘前多次联系妻子但都无法联系上,他只好自己在家照顾两个孩子。2020年1月,刘前听说黄丽回到了岳母家中,前去找妻子,希望她回家好好过年,却遭到妻子的拒绝。没多久,黄丽再次离开家。丈夫愤然举起尖刀2020年1月28日(大年初四)上午,刘前开车载着母亲和儿子、女儿一起到岳父家,和岳父、岳母、黄丽、岳父的孙子一起,分驾两辆车到仙桥乡村民何某家拜年。当日下午3时许,拜完年的两车人回到刘前家门口。刘前喊岳父岳母一家人到家里坐一下,遭到拒绝;他又去喊妻子,希望妻子和自己回家,也遭其拒绝。气愤的刘前从家中拿了一把刀,藏在怀中,再次上前邀请妻子回家。这次,他还是遭到了拒绝。刘前失去了理智,他掏出尖刀,朝妻子的胸腹部连捅数刀,岳父发现后上前试图夺刀,纠缠中也被刘前捅伤。见妻子倒在血泊中不再动弹,刘前举起刀,捅向自己的肚子。随后赶到的120医护人员检查发现,黄丽已经死亡,刘前和岳父被送医经救治脱离了危险。原来妻子已多次出轨黄丽为何不愿意随刘前回家?法院查明,早在2012年婚前,黄丽和堂叔黄某一起到浙江打工时,两人就发生了不伦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已经结婚的黄丽再次和黄某发展成情人关系,经常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来,黄某的妻子发现了他们之间的奸情,于是告知黄某的姐姐黄芳(化名),黄芳对黄丽进行了一番斥责后,两人才断绝了关系。随后,黄丽通过在微信群里唱山歌的方式认识表叔余某,两人经常在手机上对唱山歌。2019年初,和丈夫发生矛盾的黄丽到浙江打工,余某随后也到浙江打工,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9月,黄丽发现自己怀了孕。2020年1月中旬,她和余某回到福泉,到当地一家医院打胎。对于妻子的这些风流韵事,刘前并非一无所知,他曾通过查看妻子的微信有所察觉,但无力改变。61位村民联名求情在当地村民邱某和蒋某眼中,刘前平时话很少,不招惹事,在外务工的钱基本上都是给妻子家用。在刘前弟弟眼中,哥哥为人忠厚老实,很少说话,和寨邻关系不错。黄芳也证实,黄丽的私生活很乱,而刘前则老实本分,平时话不多,在外务工的工资几乎全部都寄给了妻子。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刘前所在的福泉市某村61名村民联名签署了一份《请愿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黄丽长期与他人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致被告人刘前情绪失控,出于激愤报复杀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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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牌期间突发疾病,牌友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李某某要求五被告对其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五被告关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反驳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法官提醒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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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究竟要花多少钱?这回说清楚了:

来源:湖南高院,供普法参考打官司究竟要花多少钱?网上N多答案!哪个靠谱这的确是个问题但,一切皆有标准一一对照自然就有答案小编邀请湖南高院立案信访局刘辉法官为大家进行了整理!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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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债务人吗?看案例: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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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隐瞒患癌,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法官说法→

2021年,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案件。该案女子因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婚后被丈夫发现,丈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了二人的婚姻关系。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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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张欣,女,1992年出生!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一)本院在执行张洁与王力、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力、张欣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洁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力,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锦绣二期,身份证号;63010419780214XXXX。被执行人:张欣,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铁一处对面金科状元9楼,身份证号:61011519920820XXXX。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4112号、(2023)陕0103执148号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90000元及相应利息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张洁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若提供大额财产线索,能一次性执行到位59万元的,执行到位后,奖励50000元。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29-84500871、029-84500843联系人:温法官,杨法官特此公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二)本院在执行丁炳炳与许光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光南逾期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丁炳炳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许光南(身份证号:61010219921011XXXX),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新栋小区1号楼24层。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5954号、(2023)陕0103执恢2198号执行依据:(2022)陕0103民初185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661495元及相应利息悬赏金额:举报财产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申请执行人丁炳炳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支付给举报人。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29-84500843联系人:杨法官特此公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7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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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61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己经支付的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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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后终止妊娠,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一孕妇虽未与车辆接触,但因躲避左转车辆滑倒而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建议终止妊娠,其住院和引产费用索赔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部分支持了孕妇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孕妇各项损失的40%。案情简介2023年8月20日,孕妇李敏(化名)驾驶电动两轮车沿商河县贾庄镇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超市门口处时,恰遇前方孙道权(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左转弯掉头,李敏因避让该车辆发生侧滑摔倒受伤,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终止妊娠。事故发生后,商河县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记载事故发生时李敏驾驶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且李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调取事故现场监控,两车未发生接触。对该次事故的责任,交警队未予划分认定。因对方没有赔偿,李敏一纸诉状诉至商河法院,要求孙道权和其投保的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7.4万元。法院审理李敏认为,其一,孙道权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前其驾驶电动两轮车正常行驶,因孙道权驾驶车辆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掉头,致使李敏因紧急避险发生侧滑受伤,故本次事故应由孙道权承担全部责任,李敏不承担事故责任。其二,终止妊娠原因是本次事故引起,治疗费用应由被告支付。事故发生后李敏被送往本地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日转往济南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做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其三,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致使其终止妊娠,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损害赔偿5万元。就李敏的各项主张,孙道权未作任何答辩。其投保的某财险公司主张,双方涉案车辆都是机动车,自己承保车辆掉头的位置不属于禁止掉头路段,且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或接触,保险公司推断李敏车速过快或者驾驶熟练程度不足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既然没有发生碰撞,则可以认为自己承保的车辆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李敏在医院进行引产手术,虽然有医生终止妊娠的建议,但并不是本次事故导致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该项费用应该适当扣除30%。对李敏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实践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时因为下雨导致路面湿滑,事故发生前孙道权驾驶的车辆系车头朝西,车尾朝东顺停在道路北侧。在孙道权驾驶该车辆左转弯掉头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车辆转向灯,当车辆转至接近南北方向时,李敏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快速驶来,躲避过程中在孙道权车头的右前方发生侧滑摔倒。结合上述证据,法院认为,事发时路面湿滑,孙道权驾驶的车辆并非紧急掉头,李敏驾驶两轮电动车速度较快,行驶过程中未对其前方车辆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在发现前方车辆掉头时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侧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道权驾驶车辆掉头时虽然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转向灯,亦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敏在住院期间,前期治疗以外伤为主,因其发生事故时怀有身孕,在外伤治疗中多项检查及治疗均对胎儿有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故其在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含引产费用)均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孙道权投保的财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人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评残后的残疾等级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本次事故中,虽然李敏的伤情未评定伤残,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敏受伤,治疗过程对其胎儿产生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进行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较大的伤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目前山东省内关于侵权人为个人的赔偿标准,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综上所述,对于李敏主张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法院依法认定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40%的比例承担。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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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203万为婚后儿子买房要求返还遭拒,法院能否支持?(注意举证要点)

据九派新闻报道:儿子结婚后,父亲为小两口购置房屋,房屋登记于儿子、儿媳名下。后父亲认为给儿子、儿媳婚后购房的出资为借款,在要求返还遭拒后,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03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案情简介原告魏荣诉称,其与李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李山。李山与张倩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魏荣出资203万元为李山与张倩购买婚房,款项打入李山账户,婚房登记于李山与张倩二人名下。李山与张倩婚后感情不合,正在离婚诉讼中。现魏荣将李山与张倩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魏荣借款203万元。被告李山辩称,认可魏荣的诉请并同意偿还。张倩则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合意,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其作为父母对二被告的赠与。▶▶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李山与张倩婚后所购房屋的购房时间、价格、首付款金额及贷款偿还情况、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出资方式的陈述,认定涉案203万元即为李山与张倩的婚后购房款。张倩虽主张涉案款项性质为赠与,但其就该项主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魏荣向二被告提供大额资金用于购房,应当认定是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负担偿还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魏荣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张倩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法官说法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的认定是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在抗辩款项性质为赠与的情况下,其应就该主张提交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此类案件中,鉴于原被告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争议产生于二被告进行离婚诉讼的特殊时期,在其中一被告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应对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点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用途系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时,属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务之家编者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1、“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确定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情况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当然,该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2、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3、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4、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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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公园”裁判要旨:1、中建二局四公司为其申请保全行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旨在分散申请保全人错误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害才应由错误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与错误保全申请人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2、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因无法使用不能获得收益而产生损失,该损失系因中建二局四公司的错误申请保全行为所致,应由中建二局四公司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冻结现金3978481.52元及19498939.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差,分时间段计算确定京汉公司的损失为864261.52元,符合本案客观情况,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中建二局四公司是否应因其保全行为赔偿京汉公司的损失。二、平安财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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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司法拘留,哪个会留案底?一次说清!

指对妨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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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内鬼(正厅级)获刑7年!

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732发,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保留正厅级)陈罡日前获刑7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9月12日,黔南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罡受贿、洗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对被告人陈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罡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陈罡非法持有的5支枪支及732
9月1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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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师们的朋友圈都炸了,这个好消息终于来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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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放弃社保导致公司补缴滞纳金及利息13万,要承担50%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07年8月21日,王某香入职某休闲用品公司工作。自2010年3月1日,王某香与某休闲用品公司签订四份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王某香以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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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送达诉讼文书并签收的,则该地址能否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来源微信公号:民商案例参阅【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首次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则该邮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再次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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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再次明确!自愿放弃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微信公号:法学45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认定工伤不以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亦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贾正元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关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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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出自最高院的温情判决:​最后要讲几句题外话...

来源:烟雨法明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回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然而,他选择的诉讼种类并不十分恰当——“依法宣告被告拒收信函违法”,并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再审申请人刘书平因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4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董保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书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6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以邮寄方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邮件,该拒收行为违法。为让郑东新区管委会履行其法定职责,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行为违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书平2016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信件,郑东新区管委会虽经中国邮政官网查询显示为本人已签收,但刘书平提交了该信件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而退回的信封原件,故刘书平所诉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其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依法予以认可。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刘书平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接受刘书平的国家赔偿申请,即拒绝或不予国家赔偿。刘书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绝或不予国家赔偿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国家赔偿问题直接作出裁判,而无需再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提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故刘书平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不应当立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2016)豫01行初918-925号行政裁定,驳回刘书平的起诉。刘书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逻辑上讲,在刘书平邮寄地址和收件人无误的情况下,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其信件的行为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法律对于拒收这种申请的后果以及当事人对这种拒收行为的救济渠道已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即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实质性争议,而不是对拒收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刘书平向郑东新区管委会邮寄信件的目的是获得国家赔偿,并在信封上写明信件是国家赔偿申请书,该管委会无需拆开信封即可获知邮寄人的目的,一审法院将该拒收行为理解为郑东新区管委会对国家赔偿申请的拒绝,实际上是对刘书平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最大限度保护,况且经二审庭审调查,刘书平在信件被拒收后再次邮寄了申请,郑东新区管委会予以受理,相关国家赔偿争议已进入诉讼程序,本案对于刘书平实现国家赔偿的目的没有实际意义。综合以上考虑,一审法院以无需再将郑东新区管委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信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提请司法审查为由驳回刘书平起诉,并无不妥。刘书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书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于2016年11月23日向郑东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拒收其信函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运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改判;2.对本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再审被申请人拒收信函违法;3.如不予立案或者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回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然而,他选择的诉讼种类并不十分恰当——“依法宣告被告拒收信函违法”,并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说到各种诉讼类型,确认之诉很像一个装满各种工具的杂物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确认判决多达六种,但通说认为,只有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般确认之诉,才是“真正的”确认之诉,其他的确认之诉,比如确认无效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以及情势判决中的违法确认等,都不过是撤销之诉、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等诉讼类型的变种。正因如此,确认之诉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仅当原告不能通过其他诉讼类型达到其目的,才存在提起确认之诉的可能。回到本案。再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邮寄信件,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国家赔偿决定,他在信封上也写明信件内容是国家赔偿申请书。由于行政机关无需拆开信封即可获知寄件人的目的,那么“拒收”信件就会明白无误地表明,其在事实上拒绝了这个申请,这样一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个前提条件就会成就,再审申请人可以毫无障碍地直接提起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仅仅要求确认一个“拒收”行为违法,既缺乏“澄清”某种法律关系的需要,也不是最便捷、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诉讼类型。在这种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提起再审也要有实际利益。即使原审裁判存在某些瑕疵,如果通过再审并不能实质解决争议,或者在再审之外另有更为便捷的解决途径,那么耗时费力地启动一次再审,也只会是浪费资源、徒劳无益。本院在审查中查明,再审申请人在信件被拒收后已经再次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予以受理,相关国家赔偿争议也已进入诉讼程序,在这种背景之下,更没有提起再审的任何必要。最后要讲几句题外话。受理国家赔偿申请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责任,无论基于什么原因,拒收申请终归不是一件负责任的行为。如果没有拒收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能发生一轮又一轮没有实质意义的诉讼。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对于当事人来讲通常并不十分容易,人民法院就有义务进行必要的释明,建议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必要的变更,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尽量减少诉累,行政争议能够尽早尘埃落定。理性行使诉权,实质解决纠纷,大家都有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刘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书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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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新通过一部法律,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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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林翼,被双开!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三级警长);2021.01--2023.07
9月15日 上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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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观点打架,最高院一锤定音: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快马一脚”裁判要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为侵权实施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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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作者:民四庭“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仍在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人员除了医生、教师、工程师等部分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外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基本案情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作期间被车辆撞伤。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罗某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则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故其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甲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法官说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大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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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签字,“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明。然而,借条上的签名往往隐藏着法律“雷区”。从“见证人”到“共同借款人”,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法律责任,若签名不慎或模糊不清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签名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因资金需求,向陈某借款。陈某于2023年10月30日根据李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友人王某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当日,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王某在借款人左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李某分期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4000元。后经催收,李某拒不归还剩余借款,陈某遂将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法院审理陈某主张,借条上有李某和王某两个人的签名,说明李某和王某是共同借款人,二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王某辩称,虽然借款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但借款并非自己所借,本人只是作为一个见证人在借条上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日期,并未表示要加入债务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正文中仅有李某向陈某借款的内容,没有王某与李某共同借款的内容。此外,王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左方空白处签字,与一般情况中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习惯不符。综上,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条无法体现出王某具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不应认定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抗辩自己为见证人,更符合常理。陈某要求王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等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因借贷双方主体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本案中,王某书写债权凭证时仅签名而未标明身份,产生责任承担分歧,从而引发了纠纷。借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如果随意签名,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法律的“雷区”。法官提醒,若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时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出借人应注明实际借款人,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需要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凭证空白处签字,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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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曾任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她受聘为中学法治副校长!

来源:政知圈据广东政法委9月13日消息,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古洁已受聘担任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法治副校长,并以“与法治同行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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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院、最高检领导班子调整(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

来源:新华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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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原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级)被开除!

最新视频~👇👇👇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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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的奔驰车,钱没付完要被收回?法院判了!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不少消费者会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很多人未必清楚“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的区别,若是中途还款中断,车辆所有权又到底归谁?来看今日案例。基本案情2021年4月,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居中斡旋下,男子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奔驰A200L运动轿车时尚型一辆,购买价为219800元。随后,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在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张某购买该车辆,购买价为219800元,并回租给张某使用。租金总额包括融资成本及融资费用总额为255945元,租期48期,每期租金3456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委托扣款,滞纳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2021年5月起,张某开始每月按期支付租金。2022年11月,在支付了18期租金共计62217元之后,张某未再支付租金。某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3年4月将对方起诉至邵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204561元,并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张某很是不解,他辩称:双方属于贷款买车的关系,对该车是分期付款,自己已经支付了18期贷款,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后面尚未到期的数期贷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通过承租方(买方)的指定向卖方(第三方)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张某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了租金总额、租期、违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要支付完48期租金总额255945元之后,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拥有该奔驰汽车。如果张某拖欠租金出现违约,某汽车租赁公司收不到后期租金,则可对该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期交纳租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法院认为张某陈述其没有收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的通知,某汽车租赁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和或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只有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到期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故法院仅支持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已到期欠付的租金和滞纳金的部分主张。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张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并不愿意解除该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某汽车租赁公司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35028元,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说法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车辆所有权经登记才从租赁公司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其优势在于首付低,对信用资质的审核标准也比较低,但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可能无法过户、违约救济难保障等风险。消费者购车的时候,业务人员可能使用分期、月供这些词汇来进行宣传,消费者一定要分清“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概念,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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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不系安全绳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判了:自担七成责,房主无责

柳州一名空调安装师傅不重视安全规范操作,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绳,因踩踏的防盗网陈旧性断裂,坠楼身亡。安装师傅的亲属将涉事各方诉至法院。9月11日,广西高院公布这一判例:死者自担七成责任,另两方承担三成责任,房主无责。资料图据图虫创意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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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与纪委书记一起与老板合开酒店商场管理公司

来源:刑事法律实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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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5天后出家为尼,10年后起诉离婚!丈夫却称“坚决不离婚”,最终……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南方都市报、新闻坊、江西高院等近日江西赣州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女僧人陈某为彻底皈依佛门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丈夫张某的婚姻关系……夫妻生活五天女方遁入空门2011年6月,32岁的陈某与认识六年的张某结婚,婚后陈某发现丈夫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与张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径庭,双方常日因琐事争吵,张某多次在争吵时对陈某拳脚相加。结婚后第五天,陈某决定离家出走,并在外县的一家寺庙出家为尼。图源网络,图文无关妻子出家十年起诉丈夫离婚2021年11月的一天,陈某从他乡归来,向当地律师咨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瑞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之前的手机号码为空号,承办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张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张某并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张某收到离婚材料后十分震惊,面显怒色,并向法官称:“坚决不离婚,要拖着她到老!”图源网络,图文无关采取巡回审判耐心调解促离婚开庭前夕,被告张某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表达其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并认为妻子陈某无故离家多年,对其造成了伤害,陈某没有理由先提离婚,并称将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乡司法所及村综治处联系,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被告张某家中,轮番对被告张某做心理疏导及解释工作,向其讲述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将解决问题的方式回到调解、审判程序中来,对张某提出的意见及诉求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和调解方案。开庭当日,办案团队一早前往巡回审判地点,原、被告均按时到庭。在此前的调解基础上,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再次进行“背对背”调解。经法官开导,张某最终同意与陈某离婚,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对于陈某的遭遇得到不少网友的同情纷纷为陈女士打抱不平对此你的看法是?来评论区聊聊吧!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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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成了夕阳职业?法律服务市场或迎来剧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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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

全国首例!厦门一对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一个负责供卵,一个负责生育,两人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这起案件成了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原告:“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母亲”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2019年3月小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不久后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阿美怀孕。2019年12月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2020年2月阿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小提表示:阿美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与阿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被告:“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法庭上,阿美辩解道:“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阿美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提称阿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阿美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阿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阿美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阿美坚持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阿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真相: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经查,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并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绝。针对小提的亲子鉴定申请,阿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判决:无法证明小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还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丫丫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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