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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逆行打人,不算寻衅滋事?

底壳编辑部 底壳宇宙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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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青岛崂山38岁女子王某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的公路上逆行,殴打了不给她让路的崂山26岁男子,而青岛公安最后做出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将王某行政拘留10天。

本人作为一名法学背景的从业者,认为青岛方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解释并不专业。

青岛公安在发布通报 (见:情况通报) 后又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的解读 (见:青岛),两者结合起来看专业方面的问题是较大的。首先是通报里并没有详细解释为什么王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很生硬地表示不符合刑法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

其次又在官微公众号上转发陈碧的解读,认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要件中“无事生非”的要素,属于“事出有因”,说明青岛方面认可陈碧的理解。

但是,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陈碧的逻辑是:行为人要构成寻衅滋事,殴打行为必须是“无事生非”。如果是“事出有因”,存在引起殴打行为的纠纷,就不属于寻衅滋事。也就是说,陈教授的理解里“事出有因”和“寻衅滋事”是两个相互排斥的集合,“寻衅滋事”必须是“无事生非”。

陈碧的理解直接与两高的解释相冲突。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也就是说:“寻衅滋事”既包括“无事生非”,也包括“借故生非”,不包括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的例外情况。因此“有事”(纠纷),并不是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必要条件,而是要看是“什么事”。

换句话说,“寻衅滋事”既包括无缘无故找麻烦,也包括借着小纠纷找茬打架,但婚姻、家庭、邻里或债务纠纷引发的争执通常不算。

那么,为什么两高《解释》要作这样的区分呢?因为在婚姻、家庭等关系里,双方往往有长期的接触,情况复杂,不好简单判断谁对谁错。而对于偶发的争执,像两个陌生人在街上因为小事吵架动手,责任就比较容易分清楚。所以,只要受害人没有引发或加剧矛盾,行为人借故打人就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在这个案子中,行为人王某和受害人林某润之间的矛盾显然属于偶发纠纷。林某润只是正常开车,根本没做什么引发纠纷的事,因此王某借机打人就是典型的“寻衅滋事”。

用公式来说:

“寻衅滋事”=“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家事生非”)。

陈碧的解读和青岛公安转发背书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直接冲突。

其实明明有更好的解决方式,那就是两高解释第二条(下图)对于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情节恶劣”的细化规定,由于只造成林某润一人轻微伤,因此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之所以选择这么个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解释思路,恐怕不单单是要在危害结果上免除刑责,而是要在危害行为上也为王某辩解,将王某“借故生非”寻衅、林某润不对违法让步反受害的架构转化为“双方皆错”的混水局面。然而为了面子丢了里子,值得吗?

(本文授权转载自微博账号@哈布斯堡长脸,发表时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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