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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包邮呢?

焦作中院 2023-06-12

素材来源:马村区法院


  案情回顾秦某盖房需要用砖,便和砖厂的销售业务员宋某联系,购买12万块砖,约定每块砖0.3元,由砖厂分批送货到家。砖块送了一部分后,宋某突然离世,尚有53500块砖没有送到,当秦某找到砖厂负责人,却被告知需自付运费才能发货。多次沟通无果后,秦某为了不耽误建房工期,无奈只能另行联系运输,支付了运费3745元,才将剩余的砖块全部拉完。随后,秦某一纸诉状将砖厂诉至马村区法院,要求砖厂退还其多付的运费3745元。
  法院审理
业务员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砖厂是否应当退还秦某另行支付的运费3745元?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与宋某在微信聊天中确认货物包运,并且秦某预先将货物的全部货款支付给砖厂业务员宋某,宋某销售的砖系该砖厂生产的,其销售行为属于其工作范围,因此宋某收取秦某货款并承诺负责运输的行为,系员工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销售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至于宋某收取包含运费的货款后是否将运费交于砖厂,系砖厂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宋某职务行为的认定,亦不得据此对抗第三人。秦某与砖厂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秦某另行支付的运费系因砖厂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故法院判决砖厂返还秦某运费3745元。
  法官说法职务代理,顾名思义,是行为人因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行为,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该案中宋某作为砖厂的销售人员,售砖是其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销售行为,构成了法律所规定的职务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砖厂承担。


作者:郭嘉莉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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