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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 | 前沿

2017-07-11 朴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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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121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共享经济的到来催生了企业组织一系列的变化。以Uber为例,关于其司机到底属于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的思考不应该仅止步于雇佣关系,还应对组织与组织法的变革进行重新讨论,。从企业理论和组织学的视角来理解公司边界、公司契约与科层制组织结构的变化有助于我们探明作为组织法的公司法所面临的外部压力和改进诉求。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韩文博士在《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基于Uber案的组织学思考》一文中,以Uber案为中心,旁征博引,对公司法的改进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共享经济带来的变革


(一)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


在中国,Uber所面临的“非法运营”问题已经在政策层面得到了解决,但在美国Uber却面临着另一问题:Uber司机是Uber公司的雇员还是所谓的独立承包商?


Uber公司认为司机们拥有控制某些要素的自由(工作时间、行车路线的自由等),因而认为司机是独立承包商;司机们则认为Uber控制了他们的就业,建立了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和标准,并有权决定终止哪些司机的服务,因而认为自己属于雇员。关于何为雇员、何为独立承包商,各个国家法律不同,标准也不一样,虽然最终该案以Uber赔偿1亿美元的方式来达成协议而告终,但也凸显出整个共享经济都不得不去适应传统的劳动权利的问题。


(二)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正如同雇佣问题总能引起对企业性质的新思考一样,Uber 案引发的思考绝不仅仅是雇佣问题这么简单。之所以讨论企业的性质问题,归根结底是为了讨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独立签约者是否存在不一样的机制或奖罚条款? 


这一问题揭示出公司内部组织与外部市场交易之间的区别,导致差异的原因是制度模式的激励有所不同。如果管理权力只停留在对雇员解雇的威胁和是否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层面之上,那么管理权威与普通市场交换中的独立交易者并无区别。所以,界分雇佣交易和商业交易最终都要回到制度形式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来。


那么以Uber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果真重新定义了公司?就雇佣关系而言正在经历一系列由企业签约到市场签约的所谓“由内到外”的改变,但是与此同时,对于企业组织的规范则发起了一场国家法约束内部规则的所谓“由外到内”的战争。所以,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如何提升公司法(组织法)的适应性。


两种转换


(一)重新选择契约:一场“由内向外”的转换 


企业作为一种契约的存在与价格机制的契约发生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之上,前者属于要素市场,而后者则属于产品市场,所以,企业不是用“权威”来代替“市场”从而组织资源的配置,而是以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企业并没有取代市场,从本质上而言,只是“一种契约取代了另一种契约”。共享经济带来的变化催生了公司内部合约向市场合约的转化,或者用交易成本分析法的话说,这类似于一种“制造还是购买”的选择。以内部管理为特征的公司正面临着一场颠覆性的运动。就未来发展而言,可能不是公司雇佣了员工,而是员工使用了公司的公共服务。


(二)组织规范的变革:“自外而内”的运动 


Uber 提出的调解协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便是与司机达成利益与管理两方面的平衡,显然,Uber基于之前的法律形势更加谨慎了,其关于“解约”和“仲裁”的条款也明显受到国家法层面的强大影响,法律成为型塑组织规则的重要力量。在经历了一场“由内向外”的转换后,公司同时也在面临以国家法为代表的外部规则约束内部规范的考验。 


这不仅仅是公司法规则对公司内部规则的渗透,同样也是共享经济时代下对公司法适应性的新要求。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疆界不断变化的社群,公司自身也应“反思”自身的组织制度性,而公司法无疑是实现公司这一组织制度性反思的绝佳载体。 


如何提高公司法的适应性


(一)组织域的重构


公司就是依靠科层制的内部管理达到减少来自市场交易成本的目的。但是现代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尤其是具有“破坏专长的”技术改进导致整个组织群落被全新的组织形态替代。互联网改变公司化运动,催出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柔性组织的形式将取代部分的科层制组织,组织的形式主义藩篱正在逐渐拆除。 


(二)适应性的改进


公司法的适应性旨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国家政策发展的重心。简政放权、增加公司自由度可以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之支持。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小米公司董事长雷军在2016年两会时提交的建议中认为,“《公司法》应回归‘自由约定’原则”。自由约定可行与否,这是个时代命题。过度的自由可能导致原本暗藏在公司中的种种风险一触即发但是迈向自由之路是大势所趋,“路线图”式的自由回归方案应当渐进式展开。


正如《无边界组织》一书的序言中所说,组织不再能选择通过建立组织壁垒的方式获得成功,而是更需要形成开放与合作的组织结构,让外界容易纳入,或者让自己的组织更具弹性。与此同时,组织法的发展也不例外。作为组织法典型代表的公司法,在其发展过程之中,需要不断面对公司边界、契约与组织结构的变革,同时在变革中维持公司治理相关方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均衡,以适应性的姿态融入其中。在不断适应的过程中,唯有敢于试错才是制度走向理性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韩文:《共享经济下公司法的适应性改进——基于Uber案的组织学思考》,载《河北法学》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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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杨怿瑽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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